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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5月8日星期一

我不属于“监视居住”:我本人不知道



法律上的“监视居住”是经过法院判决的,经过一系列的司法程序,最后一步才是监视居住,肯定要告诉本人的——人都有知情权,负责监视的部门和期限在判决书上要写的清清楚楚,被监视的人不签字承认还不行呢!还用得着偷偷摸摸的监视一个认罪的人吗?!然而,在我被监视的二十多年中,我本人根本不知道我已经被监视了,我也不知道监视我的情况和真实原因,更不知道是什么部门、什么人在监视我,所以我不属于“监视居住”,我是中共政府迫害政策的“受害人”。

这二十多年,在我周围偷偷摸摸监视我的便衣警察有什么法理依据呀?!他们的主子——公安机关连法院都不敢去!也不一定没去过,也可能法院不受理。因为他们把我劫持到精神病院时,人家都不敢收治。(见附1)谁接手谁顶罪呀!

首先,20138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的《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》,明确规定公检法司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终身负责。第二、20141023日,18届四中全会公布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,明确提出“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”这是为那些知法犯法、执法犯法者量身定做的,违规者必将会受到终身追究。第三、201631日施行的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》,取消了旧条款中的“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不追究警察责任”的免责条款,案件的经手人只要活着,就得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。国家《公务员法》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“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很显然的,这一系列规定不都是针对基层领导和具体办案人员的吗?谁执行谁负责!

如果我不属于“监视居住”,那么现在监视我的这些人员连“执行”都算不上,赤裸裸的犯罪!连警察、公务员都要被清算,何况你们这些编外的狗特务呀!我也不属于任何受控制的人群。我被强制失业后在家呆着,基本不参与任何社会活动。

我不知道,但是警察们自己知道呀!怪不得我在派出所里大骂派出所长他娘,他们立刻就把我放出来(见附2)。警察们自己心虚呀!他们就只是勾结了家属呀!(指亲爹郭德源、后妈潘晶)那有什么用?!警察勾结谁都是在犯罪呀!

他们在我面前刻意不提法轮功,他们以为我不知道他们把我当成法轮功来迫害!瞒着、骗着我害死就算了?!不要脸!你们拿出真凭实据、正规手续来!你们恬不知耻的问我有什么问题?你们不知道我有什么问题,凭什么绑架我到派出所、凭什么非法关押我。(见附3~13)你们都没脸说出来!

直到现在我也什么都不知道,正好!罪都是你们警察的,我这里没有任何恩怨、矛盾之说!我也没求过任何人任何事情。罪都是你们的,谁执行谁负责在法律上早已明确(见前述):谁监视谁犯罪!谁跟踪谁犯罪!谁窃听谁犯罪!谁绑架谁犯罪!谁迫害好人谁犯罪呀!谁犯罪谁自己扛呀!天惩人治早晚落到你身上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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